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启动全行增值税退税制度。如果企业符合退税条件,收到退还的最终退税款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有关规定(财税〔2011〕107号),企业收到退税款当月,应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退税金额。收到退回的最终保留金后,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方: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
留抵退税,即“增值税退税优惠”,是指对现在不能抵扣,以后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提前全额退税。免税额可以简单理解为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的免税额。
申请退税必须满足五个条件:
1.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您未享受领取(退款)后立即退款或退货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