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关于进项税额减免和退税的会计处理,先举个例子: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2021年1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万元(无期初结转抵税额);假设没有其他因素影响增值税。
那么在1月末,A公司不需要结转和计提应交增值税,但可以进行如下结转(套期保值)分录(本文以销项税和进项税为最终明细科目;如果在手工账套或电子账套中设置为“应交增值税”下的栏目,则“应交增值税”本身的层级已经抵销,不需要再做销项税和进项税对冲分录)
借方: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100万。
贷:应纳税款——,增值税(进项税)100万。
这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为200,000元,为剩余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的,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此“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借方余额为200,000元,年末可结转下年使用,无需其他会计分录。
此外,2019年4月1日起,试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海关总署第3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取得已退税款后,应相应减少当期免税额。因此,若甲公司上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的借方余额200,000元为120,000元,则取得“留抵退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银行12万元。
贷款: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12万。
至此,甲公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借方余额相应调整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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