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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生育津贴发放会计分录

2023-03-30 14:12:34深圳会计培训

生育津贴是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补贴,但其计算方法与社保部门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发放的生育津贴不等于产假工资,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按高发放。简单来说,企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处理“生育津贴”有三种情况:

产假工资不予发放,而是在领取生育津贴后直接发放给员工。

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由公司支付。公司领取生育津贴后,扣除产假期间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剩余部分发放给员工。这种方法适用于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情况。

(1)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到账时:

借方: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贷:其他应付款-XX员工

(2)、单位代发生育津贴:

借:其他应付款-XX员工

贷款: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产假期间支付工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产假工资金额高于生育津贴,公司领取后会留下。

(1)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到账时:

借方: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贷: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或生产成本。

(2)、预算会计帐务处理:

借方:资金余额-货币资金

贷款:业务支出-基本支出

产假是带薪的,津贴下来后员工工资会多一些(生育津贴高于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但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领取津贴后,公司将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支付给员工,其余部分由公司保管。

(1)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到账时:

借方: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贷款: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或生产费用(公司已发放产假的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XX员工(注: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部分)

(2)、单位代发生育津贴:

借:其他应付款-XX员工(注: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部分)

贷款: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关于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标准的若干说明

(一)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标准:女职工在以下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可以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提前按月发放。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后(含3个月内已补缴并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的),可享受生育津贴;逾期缴费超过3个月的,自领取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投保10个月以下早产,但怀孕日期晚于投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后,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可合并计算。

(2)产假标准: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58天(含奖励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女职工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可以享受30天产假;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后终止妊娠的,可享受75天产假。

(三)、男工人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但参保人(或其配偶)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已申报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比如,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并申报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的,不能享受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男职工的生育补助金要求参照女职工的生育津贴。

(以上说明仅限湖南长沙,其他地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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