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算领取高额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各种财政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且资金使用后需归还本金的以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
通常的会计处理是:
1、国家投资,应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且不计入企业当年总收益;
2、用资金归还本金后,会计处理应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而不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作为损益核算,原规定计入补贴收入。新准则要求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当期“营业外收入”。详情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注释: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1号)规定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财政资金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且资金使用后需要归还本金的以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
(二)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用于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非应税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会计分录?
回答:1。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编制会计分录:
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未来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借:银行存款,
贷款:递延收入-政府补助
在相关费用确认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借: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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