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每个月底发当月工资。我的做法是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因特殊情况当月未及时发放,则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有问题吗?员工工资核算有必要通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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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人问这样的问题?问这个问题的朋友大概是觉得工资核算要经过“先计提后支付”两个阶段太麻烦了。所以有一个疑问:实际分配的时候能不能排除直接计入成本?他们认为,无论如何,最终都是计入成本的,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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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原因
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原因如下:
一是可以汇总反映员工工资的发放金额。如果不提直付,会有很大的缺陷:账目无法直观反映企业累计或每月应发多少工资,实际发了多少,没发多少。
有人可能会争辩,管理费用项下也有“职工薪酬”明细科目。
你也可以在这里体现你的工资。实际上,成本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只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它还包括其他成本。试想一下,如果有一天,总经理让你提供薪资数据,你该怎么办?不能把以前的凭证都翻出来。拿个计算器,一个一个找,一个一个加。那样的话,你会精疲力尽,容易出错。
第二:这个符合企业发的工资(指这个月发的工资下个月发)。因为一般来说,企业发的工资是上个月的,你计提的是这个月的工资。你这个月计提的应该是这个月的金额,这个月发的工资是上个月的金额。
第三,可以从“应付职工薪酬”这一科目直观地反映出你的月工资总额,便于你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计算自己的工资限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便于调整。在企业中,工资还可能体现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当你申报年度所得税时,你可以从账本上找到这些,总之,这很麻烦,对吗?
四、方便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费用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
所以我们在计算员工工资的时候,要先计提,再发放。因为只有提现后才能知道要付多少钱。就金额而言,应计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已付金额。如果计提的金额小于支付的金额,说明员工的工资透支了,这属于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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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法规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非货币性福利以及与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支付。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和使用。职工薪酬核算两步: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登记:分配计入成本项目的职工薪酬金额;实际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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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一、确认应付员工工资
1.货币雇员补偿
(1)生产部门人员的工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四)在建工程和研发项目承担的职工薪酬;支出应借记“在建工程”和“研发费用”科目。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向工会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等。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规定了计提的依据和比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当期实际发生额大于预计额的,应补足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额小于预计发生额的,冲减多付的应付职工薪酬。
2.非货币雇员报酬
(一)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分配给职工的,应当按照受益对象和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2)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将房屋各期计提的折旧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也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租赁的房屋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各期应付租金按受益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第二,支付员工工资
1.向员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各种钱(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除的,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支付职工福利基金
企业向职工食堂、医院和生活困难的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时,借记“应付职工福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3、缴纳行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或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4.非货币福利的支付
借记“应付款项——非货币性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企业支付出租房屋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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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原蛇口地税局进行税源变更时,发现辖区某中外合资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了18。由于公司员工人数较多,近年来营业收入、利润率、税率相对稳定,税源的变化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
通过案头,税务局发现该公司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较高,接近全年职工薪酬福利的一半。有人怀疑应计费用增加,确认的利润减少。鉴于此,税务局检查了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工资发放情况
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专项跟踪,确认风险疑点,依法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共计990余万元。(案例中国税务报)
【风险的点睛之笔】年底了,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同时,不要忽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工资薪金总额”这一类别的正确核算。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不含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其次,对于已计提但年末未发放的员工工资,应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否则本年度汇算清缴不进行税前扣除,需要增税。
职工工资的正确计算关系到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还涉及到企业成本和利润的计算。实践中,有的企业将独生子女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计入工资总额,导致工资总额计算不准;有的企业虚增职工人数或将不应计入工资支出的费用计入,以扩大应付工资,达到调节成本和利润的目的;也有企业年末未对应计未计职工薪酬进行纳税调整,用应计金额在税前扣除,少缴税款。
在金税三期的大数据下,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提取和进行企业财务的动态数据。随着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到来,企业财务人员要核对工资发放的总账和明细,未发放的票据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到税前扣除,不能发放的税款要及时增加;另外,在发工资的同时注意给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打卡】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4号令)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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