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自然人股东减资。
王先生、李先生始终是a公司股东,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100万元,各占50。至今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现王先生欲减资50万元。账目怎么处理?减资涉及税吗?
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总经理王5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50万。
提醒:
由于王先生的减资收益未超过其初始投资成本,故王先生的减资不涉及任何税项。
参考政策: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合资、业务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等取得股权转让收益、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及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和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的总额-原实际投资额(投资金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个人因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收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2:法人股东减少其资本。
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400万元和600万元注册成立丙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按程序从C公司抽回资本,得到500万元现金。抽回资本时,C公司未分配利润80万元,盈余公积20万元,资本公积150万元。账目怎么处理?A公司减资涉及企业所得税吗?
会计处理:
借:甲公司实收资本400万元
资本公积10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500万元。
提醒: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收回的资产分为三部分:
1.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应确认已收回投资400万元,无企业所得税;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其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0-400-100*40)万元* 25=15万元。
参考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其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减少实收资本比例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和减少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