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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学习会计分录

2023-03-31 13:04:19深圳会计培训

一、工伤报销范围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动鉴定中心)批准的工伤医疗期和康复期内发生的下列各类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相关门(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非工伤协议医院进行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遵循工伤后就近抢救的原则。即工伤当日的门(急)诊和自工伤之日起7日内的住院费用。

3.因公出差、因公学习、长期异地工作在我国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2、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4.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须报经办机构审批。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和误工费。

(停工期间的带薪治疗)

1.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薪留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护理费用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他们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第三,会计处理

1.当进行预付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工伤

贷项:库存现金

2.收到工伤索赔时,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应收款-工伤

3.如果有什么不同。

借:管理费

贷款:其他应收款-工伤

工伤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工伤引起的住院和治疗费用。同时,因工伤需要赔偿的事项有多种赔偿类型,如工伤医疗费、工伤误工费、工伤护理费等。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学乐家。com 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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