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
我司向供应商支付设备投资款780万元,供应商全额开票,三年后供应商全额回购。期间设备产能全部出售给本公司。合同约定三年内设备所有权为我公司,三年期满供应商回购后所有权转移。请问,这种情况:
(1)我们应该如何记录收到发票?需要确认固定资产吗?
(2)如果确认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哪些科目?如果不确认固定资产,三年资金成本是否计入材料采购金额?
(3)三年后收到的780万如何入账?
回答:
一、会计处理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38条规定售后回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因与客户的长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享有回购权利,说明客户在销售点没有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企业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则应视为融资交易。客户收到款项时确认债务,款项与回购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回购期间的利息费用。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的,应当终止确认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2.企业有义务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应当评估客户在合同起始日是否有重大经济动机行使该请求权。客户有重大经济动机行使索赔权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处理,并按照以前情况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带有销售退货条款的销售交易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问题的描述,虽然涉案“供应商”已为该设备开具了全额发票(780万元),但其在合同规定的三年后有义务全额回购该设备(780万元),故“供应商”不构成销售交易,应认定为融资交易。
同样,对于你公司来说,虽然收到了发票,但并没有实际“控制”设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贵公司不能确认“固定资产”,而应将其视为一项融资交易。
3.会计分录:
(1)发票的支付和接收:
借:长期应收款690.2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9.73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780万。
(2)三年后,对方回购:
借方:银行存款780万元。
贷款:长期应收款690.2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9.73万元。
注:如改为“售后租回融资”,需确认租金收入。
4.对于三年内的资金成本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购买原辅材料占用的资金不需要资本化。
第二,税收待遇
这个问题的会计处理并不复杂,难的是税务处理,因为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税务风险。
1.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售后回购业务,增值税需要视为销售和购买两种业务。同时,在“以票管税”的环境下,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双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税务风险:
购买后,尽管设备的合法所有权属于
所以为了避免税务纠纷,建议双方在三年内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你们公司收取的租金,可以由供应商分摊,加到原材料的供应价格上,最后互相抵消。这样,实质上双方开出了一部分发票,但形式上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多缴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售后回购
《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销售价格确认已售出商品的收入,并将回购的商品作为外购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通过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其差额确认为回购期间的利息费用。
问题是回购价格等于原售价,所以不存在利息费用问题。
作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如果没有利息收入,很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视同销售”,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不能简单的按照“销售回购”来处理。为避免税务纠纷,双方还是如上文所述再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形成“融资售后回购”业务为好。
(2)融资售后回租
如果,为避免税务纠纷,双方签订租赁设备合同,则构成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为融资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资产的行为。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一切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构成售后回租业务的,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