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错误!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发生的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近期多家未上市公司做了2021年度会计报表,发现均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准则14号3354的具体收入标准,尤其是有上市计划的工业企业,会计人员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仍按旧会计准则执行。拟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益标准。
在《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具体准则的实施下,工业企业销售产品过程中运输费用的核算在实践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对于准备上市或有上市计划的公司。一般情况下,它们不再通过“——运输费销售费用”的核算,而是通过“合同履约成本”的核算。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工业企业将产品销售出去后,何时将产品确认为销售收入?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何时”即“何时确认”的依据是什么?
确认时间必须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相关规定为准。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
一个是客户自己提的;
一个是送货上门。
假设A公司销售的产品的运输是由第三方专业货运公司邀请的。(下同)
客户自呈:A公司产品出厂后,货物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这个时间点就是确认收货的“确认时间点”。此时,A公司以公司的“产品销售出库单和客户入库单”为附件,会计据此制作销售收入凭证。
送货上门:A公司产品出厂后,必须将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并完成验收,货物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这是收货的“确认时间”。此时,A公司以公司的“产品销售出库单和客户到货验收单”为附件,会计据此制作销售收入凭证。
第二,个人履行义务
“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输到客户指定的地点,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点判断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一履行义务。”
控制权转移的时间,就是公司确认收入的“确认时间”。
客户自行交付:经客户同意,甲公司要求第三方运输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地点的,向客户提供的这种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行义务”。A公司向客户收取运输费。
送货上门:甲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为自己销售产品,是履行买卖合同条款义务的一部分,构成“非单一履行义务”。运输费用由A公司承担.
在新收入准则下,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发生的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可按以下建议操作:
1.如果是单项履约义务,即运输通常发生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后(确认销售收入后),相应的对价确认为营业收入,发生的运费确认为营业成本(按“合同履约成本”收取),作为提供劳务在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2.如果是非单项履约义务,即正常情况下,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运费也确认为营业成本(也通过“合同履约成本”收取)。经营成本本质上是产品销售成本的一部分。
简而言之,新收入准则下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计入营业成本,其中:构成单项履行义务的,属于提供劳务的成本;如果没有
对于“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在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时,可根据履约成本的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如:合同履约成本——运费成本;——开通和安装费;——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拟上市公司在“合同履约成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时,应根据合同编号和对应的客户(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结转到当期营业成本时,必须与确认销售收入的合同号一一对应。
第二,具体的会计分录。
1.运输成本实际发生,成本结转时。
(1)个人履行义务:
借方: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运费收入(向客户收取的运费)
与此同时,
借方:合同履行成本——运输成本
贷款:银行存款(支付给第三方运输公司的运费)
结转(摊销)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支出)——运输成本
贷款:合同履行成本——运输成本
(2)非单一履行义务
借方:合同履行成本——运输成本
贷款: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支付给第三方运输公司的运费)
结转(摊销)成本时,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成本
贷款:合同履行成本——运输成本
也就是说,在非单项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销售收入核算要结转两项成本,一是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制造成本,二是合同履行成本。
按照和尚的理解,大部分工业企业发生的销售运输费用多为非单一履行义务。
第三,合同履约成本的减值。
对于合同履约成本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与其他资产减值情况相同,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
贷款:合同履行成本减值准备
如未按合同约定为客户发生运输,或为履行合同发生运输,相应的运输费用仍计入“——运输费销售费用”。
比如公司参加产品展会,需要将产品运送到展会目的地。此时发生的产品运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反映在损益情况中。或者产品仓库搬迁,也会发生运输费用,因为与销售合同无关,可以直接进入期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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