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会计从业人员和税务会计人员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或许只能帮助您解决职工教育经费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财税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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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我们先来看看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1.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行政法规的规定,参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内资企业原所得税法规,纳税人的职工教育费支出,在应纳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按照应纳税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成本。为与《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条例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进行了调整。该条在将扣除依据由“应税工资”改为“实际工资”的基础上,将现行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2.5,对超标部分允许无限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并扩展到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
3、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超出部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从1月1日起生效)。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应单独核算,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Xi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城市)。
最后,通过对以上政策的研究,我给大家两个小建议:
1.在会计核算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下设置至少两个明细科目,即职工培训费和企业教育经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2.充分了解并严格把握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支出范围,在给员工“岗位自考奖励费”时不要忘记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职工教育经费在统一单位、统一核算的公司(含建筑企业),可在工资总额的2.5-5范围内掌握费用,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流通费)。如有短缺,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可直接计入成本;其他员工培训费用仍在
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经费仍用于职工业余教育。基层工会一般可在其留成经费的25以内(行政经费的60拨给工会)列入工会预算。
原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支出规定的与职工教育有关的费用,改为工资总额的2.5,不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组织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建停建单位举办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建单位维护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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