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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红税会计分录

2023-04-03 13:58:43深圳会计培训

1.个人股东需要为股息支付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是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可以减半征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50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我国税法还规定,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不征税。持有b股或境外股份(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b股或境外股份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居民企业的税后利润股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关联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也是免税收入。

4.非居民企业应就股息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需要按10的税率征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定税率低于10的,可以按照约定税率执行。境外投资者一般分为境外个人、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非居民企业。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投资者以资产入股、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固定股息除外)。本文主要讨论各类境外投资者取得在中国境内分配的股息所得的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投资者

对投资境内企业的境外个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对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是国家在货币尚未完全自由兑换、资本账户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种过渡性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经批准后汇出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并兑换成人民币,在严格监管下通过专门账户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即qfii只能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不能直接投资境内相关企业。根据(国〔2009〕47号)的规定,qfii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由发放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按照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3.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外国(地区)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企业。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所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相同),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第一家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就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时从已支付或到期的税款中扣缴。

境外股东从境内企业获得股息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与在《企业所得税法》创办企业的股东不同,他们可以同意分红。根据《公司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取得的毛利,按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应按注册资本的比例从国内投资企业获得股息,但不得超过该比例或约定的股息。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6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议待遇条件的(包括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税收安排),可在通过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议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以香港居民企业为例。根据(国〔2006〕884号)的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税收不应超过:(1)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股息支付公司至少25项资本的公司,则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他情况下,股息总额的10。

(3)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同的股息、红利收入的实现,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之日确定。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2017年第3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应当从扣缴的收入为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相关扣缴义务发生日为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实际支付日。

(四)境外投资者通过取得境内股息再投资的,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税〔2017〕8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代扣所得税。今后,享受暂扣所得税政策的直接投资将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并在实际收取相应金额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递延税款。

中国税务报作者:郭汉庭2018年2月27日

境内机构投资者买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近日,“财税星空”的一群朋友询问,境内合伙企业通过odi或qdii投资中国企业在香港、美国等海外市场发行的股票,是否需要为此类股票交易缴纳增值税?

这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说实话,我们国内对跨境劳务增值税的规定一直不是很明确。摘自《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2016〕36号,全面营改增文件):

第十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不包括租赁房地产)或无形资产(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卖方或买方在中国境内;

(二)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产在中国境内;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政治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中国出售劳务或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来国内的

说实话,光看这两个规定,其实还是不清楚的。你说“转货”属于服务,那么国内合伙的是哪一方?买商品的时候是买方,卖商品的时候是提供方。但不管怎样,你是在乡下。再次参考第13条。只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才不属于境内服务。这里的境内合伙企业组织在境内,人在境内,你买卖境外股票的操作指令也是在境内发出,但证券账户是在境外开立的,这似乎不可能完全发生在境外。因此,国内合伙企业买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缴纳增值税,在上似乎是有据可循的。

这个问题说实话,我们也很难参考国外的规则。无论是其他征收增值税(货物和服务税)的国家,还是oecd专门制定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都没有涉及商品转让的跨境增值税服务判断规则,因为上好像只有中国这么做,所以只能自己制定规则,不能参考别人。

这个时候,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最后的手段只能是在财政部的字里行间和下发的文件之间寻找源头,得出可能的结论:

从沪港通(营业税时代)到深港通(增值税时代),财政部和财政部的文件态度一致:

对香港投资者买卖境内a股和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港股,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只针对境内机构投资者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我们用“豁免”而不是“豁免”。

与“免”的表述不同,如果用“免”是征的主要特征,该免的应该免。例如,根据《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税〔2016〕36号,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qdii基金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境内合伙企业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免税,那么就要征收增值税。推而广之,由于你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无法规避增值税,所以通过其他渠道买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因为你的机构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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