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加抵扣政策
近日,我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局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0抵扣应纳税额”。
现将该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财税〔2016〕22号):
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取得资产或者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款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缴纳税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扣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以上两项政策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虽然正式延期文件尚未下发,但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已提示,自2022年1月1日起,暂不执行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待正式文件下发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加与减——会计分录与申报纸
[案例1]
如果扣除前应纳税额等于零,则本期可加可减的扣除项目全部结转下期扣除,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建议做一个辅助账户;
[案例2]
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当期可抵扣额从抵扣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款: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案例1](以下案例材料来自广东税务信息)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咨询,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条件并已向《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申报。2019年4月,期末余额未加,未减。5月份销项税50万,进项税20万。这一期间没有投入转移。
税前应纳税额=50-20万=30万元。
加减本期发生额=200000 10=20000元。
加减本期可抵扣金额=0 2万-0=2万元,抵扣前应纳税款30万元。因此,加减本期实际可抵扣金额=2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加抵扣=50-20万-2万=28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0万。
贷款:银行存款28万。
其他收入20,000
[填写申报告]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扣税表):
第6行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4栏“本期可抵扣额”,第5栏“本期实际可抵扣额”应为20,000元,期末余额为0。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般项目”和“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为50万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为20万元,第17栏可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应为20万元,以抵扣本期实际抵扣税额。
[情况3]
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应纳税额减为零当期可抵扣额。当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结转下期继续扣。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款:其他收入
另外,未全部抵扣的当期可以抵扣抵扣,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一个辅助账户。
[案例2]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减条件,从事餐饮业。2019年4月,期末余额未加,未减。2019年5月销项税额60万,进项税额55万。无输入wa
本期加扣可抵扣金额=0 https://www.zhucesz.com/万-0=https://www.zhucesz.com/万元,抵扣前应纳税额为5万元。
所以本期实际扣款加扣=5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抵扣=60万-55万-5万=0元。
加减期末余额=加减本期可抵扣金额-加减本期实际可抵扣金额=https://www.zhucesz.com/万-5万=5000元。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000。
贷款:其他收入5万。
未全部扣收的当期可扣收5000元,结转至2019年6月“扣收扣收期末余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填写申报告]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扣税表)
第6行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4栏“本期可抵扣额”,第5栏“本期实际可抵扣额”,第6栏“期末余额”应为55000元。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般项目”和“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为60万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为55万元,第17栏可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应为55万元,以抵扣本期实际抵扣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