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产品捐赠的会计分录由借款人、捐赠人和出借人组成。借方为原材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进项税),贷方为营业外收入。捐赠方,借:营业外支出,贷: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接受捐赠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主义团体或国内外个人捐赠的各类固定资产。入账时应根据相关发票或参考市场的类似固定资产,加上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确定价格。如果使用捐赠的固定资产,也应估计新旧程度,将其净值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资本公积账户是所有者权益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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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非现金流动资产捐赠,是指捐赠人将非现金经营资产无偿赠与企业,不要求返还,也不主张非现金资产的权利。企业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规定价值计价,借记相关资产账户,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额贷记“递延所得税”。按规定价值扣除递延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资产处置前的未实现价值,不得用于增资。只有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经过处置,即资产实现价值后,才能用于增资。
处置捐赠非现金流动资产后,将捐赠非现金经营资产准备转入中国,其他企业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捐赠非现金及资产风险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社会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转换为应交税金,借记“递延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在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对外捐赠的表现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相关利益方。捐赠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被捐赠企业发生时,按照实际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因此,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实现。
免费赠送产品怎么做账?
如果产品是免费送给客户的,则视为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出:库存商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
(八)将生产、委托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入账,而在税务上作为销售入账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主要用于确认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都会涉及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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