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户口的执法
<指南>: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户口执法。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单独的国家计划下:为了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工作的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户口的执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单独规划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体制职能转变的通知》(水总发〔2013〕56号)的精神,切实转变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职能。税务机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纳税人的税费。基层税务机关负责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多重执法”和“重复检查”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入房屋进行执法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税收评估,税收审计,反避税调查,税收审计,日常检查以及其他税收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简称“纳税人”)依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律程序。那些无法进入家庭或无法进入的人将不会进入家庭。
在同一年,除了违法检查和特别调查外,同一纳税人不得对同一纳税人的家庭重复进行税收评估,税收检查和税收审计。进行现场检查,反避税调查和例行检查期间,原则上,同一物品不得重复进入家庭。
二、协调入户执法工作并简化入户执法事宜
全省及以下地方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规范入户执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实施入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审批程序,每季度协调各部门的家庭执法事务。税务机关各部门应当向协调小组提交有关入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协调组应尽可能合并入户执法任务,使各部门可以一起入户,统一实施,共享成果。
三、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尝试实现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的各个部门应首先使用税收收集和管理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验证和分析,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家庭执法的次数。涉及信息收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能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入户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完成。
税收主管部门应建立家庭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应当相互开放对相关信息的访问,以尽可能共享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完成的工作项目未安排进入家庭。 ?
四、加强部门工作的联系,重视协调与合作
在入户执法过程中,税务管理部门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漏税,漏税,虚假出口退税,虚假发票等,应当及时移交检查。调查部门。稽查部门应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收款管理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各级税务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共同管理家庭实行联户制度。如果确实无法进行联合进入,则双方应相互告知进入执法的情况,并共享通过进入执法获得的信息。
五、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税收主管部门要切实认识到规范入户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规范入户执法工作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个三”的重要措施要求。掌握结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管理户籍执法,建立外部监督控制机制,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人员,请勿对住户入境执法事务进行全面管理,允许各部门自行安排入境执法,未经授权擅自违反入境执法,并增加未经授权入境执法,上级税务机关必须坚决纠正,并予以批评。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清理有关家庭执法的制度和法规。今后,除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外,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监管文件时不得增加家庭执法项目。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经营措施,规范家庭执法。实施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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