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发行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最新规定,请参见此处!
[指南]:单击此处以获取最新的红字增值税发票发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红色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进一步规范了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发行。根据文档,编辑器只是...
有关发行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最新规定,请参见此处!
几天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红字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进一步规范了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该文件,编辑器帮助会计人员弄清楚如何开具红色字母的增值税发票。请注意。
一、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鲜红色字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方法
(一)填写“以红色字母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的信息表”
1.如果购买者获得用于声明扣除额的特殊发票,则购买者可以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特殊发票信息”作为“新系统”)在填写“信息表”时,请勿填写相应的蓝色字母特殊发票信息。 “信息表”中列出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应获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发票发出后,它应与“信息表”一起用作会计凭证。
2.如果购买者获得了不用于声明扣减的特殊发票,但无法退还发票联或扣减优惠券,则购买者应在填写时填写相应的蓝色字母特殊发票信息“信息表”。
3.如果卖方开具了特殊发票且尚未将其交付给买方,并且买方未使用它来声明扣除额并退还发票息票和扣除额息票,则卖方可以填写并在“新系统”中上传“信息表格”。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格”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字母特殊发票信息。
([二)同步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会收到纳税人通过Internet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通过验证后,会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的系统中。
([三)开具红字的特殊发票
卖方将根据由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信息表”开具特殊的红字发票,该发票将在新系统中以负输出开具。特殊的红字发票应与“说明”一一对应。
([四)系统检查
纳税人还可以使用“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向税务机关系统地验证“信息表”的内容。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特殊红字发票的方法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如有必要开具专用红字发票,应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红字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关于开具红色字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需要开具普通红色字母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相应的蓝色字母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个红色字母发票。红色字母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与蓝色字母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相符。
四、本公告适用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可或注册一般纳税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如果有必要发行特殊的红字发票,公告规定了实施方式。
五、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问题的公告附件1、第4条生效。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执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2和第5条(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9号公告),第5条和附件1、附件2应同时废除,之前未处理过的事项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全文
关于发布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特殊发票”)后,会出现退货,发票不正确,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况。但它们不符合使发票无效的条件,或者如果退还部分销售且发生销售折扣,并且需要开具特殊的红字发票,则应使用以下方法:
(一)如果购买者获得用于申报扣减的特殊发票,则购买者可以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系统”),“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请参见附件),在填写“信息表”时未填写相应的蓝色字母特别发票信息,则值- “信息表”中列出的增值税应暂时从当期输入。税款将被转出,并在获得卖方开具的特殊红字发票后,将其与“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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