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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门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2020-10-20 11:13:23深圳会计培训

[指南]:拆分是指将企业(以下称为“分离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并转让给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离企业”),分立企业的股东以分立或非分立的股权交换实现企业的合法分立。公司部门...

公司部门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分离是指将企业(以下称为“分离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并转让给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离企业”)以及其股东分立企业将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为非股权,以实现企业的合法分立。公司分公司业务的经济实体包括分公司,分公司和分公司的股东。编辑讨论了三方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拆分业务的税收处理

([一)拆分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常规重组

在分立和重组的实践中,被分割公司的股东通常很少获得非股权付款,因此他们通常满足特殊重组的条件。除符合适用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的企业外,企业分立时,应按照以下规定与有关各方进行交易:

(1)分割后的公司应以已分割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其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

(2)拆分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当分立公司继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分立公司的分配。

(4)当分立公司不复存在时,应根据清算对分立公司及其股东进行所得税处理。

(5)与企业分工有关的企业损失,不予弥补。

将一般重组政策应用于单独的业务相对简单,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存在分公司的情况下,分立公司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分立公司的分配。代价包括股权支付(分拆公司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其他非股权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分配中未超过被分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份额的部分为股利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超过股息收入的部分视为投资成本的回收,相应地抵销了旧股(幸存的企业)的税基。新股的计税依据是分拆后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在新成立的分公司下,分公司需要计算清算收入,并且该分公司的股东应被视为转让旧股(已解散的公司)并购买新股(已分立的公司)。所获得的总对价(分拆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和非股权付款的公允价值)减去分拆公司的留存收益[1]和投资税基数以及股息收入之间的差额或损失被确认。如果保留收益为负,则将其计算为零。收购新股份的计税依据是按照公允价值(分拆后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的。

3.其他问题

(1)对所有各方的税收优惠政策趋同进行总体重组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果一般重组处理方法适用于企业分立,则企业分立涉及整个企业的享受( )是根据)第57条的规定)。如果税收优惠的过渡政策尚未过期,则仅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尚存企业未享受的税收优惠。 《通知》第九条。就是说,对于企业的分立,如果分立后的幸存企业的性质和适用的税收优惠条件没有改变,则可以继续享受企业剩余期间的税收优惠在分裂之前。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割后幸存企业的资产与分割前企业总资产的比率。

被取消的分立企业未完成的税收优惠将不再由幸存企业继承;分立后的新设立企业不再继承或享受上述激励措施。根据《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被分割的企业和被分割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继承企业对生产经营项目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第89条的规定。

([2)特别重组小组将各方的税收优惠政策联系起来

根据《通知》第六条(五)第二项),对企业进行分割,与分割资产有关的所得税由分割企业承担。这些项目包括未确认资产损失的处理和分期收入确认以及尚未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和处理等。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和处理应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税法》第五十七条对整个企业(即来自生产和经营的所有收入)进行评估如果过渡政策分割后的企业性质和适用的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变化,则可以继续进行在分立前享受分立企业剩余期间的税收优惠。分割前,被分割的企业应当遵守《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关于生产经营项目所得收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继承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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