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房地产公司销售收入的说明
[指南]:就会计处理而言,尚未进行产权转让的开发产品尚未转移产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因此不确认收益,并进行所得税处理完全不同。 ,没有充分考虑开发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确认房地产公司销售收入的说明
对于销售和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公司,就收入确认条件和确认时间而言,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就会计处理而言,未进行产权转让的开发产品的产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因此不确认收入,所得税处理完全不同,不完全考虑开发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发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如下: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根据确认以下规定:
(一)如果以一次性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则应在实际收到价格或获得付款证明(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如果开发产品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则应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付款人提前付款,则实现收入应在实际付款日确认。
(三)如果开发产品是通过银行抵押出售的,则收入金额应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确定,首付款应在实际收款日期实现,并且余额应在银行抵押贷款中处理。收益的实现在转移日确认。
(四)如果采用委托方式销售和开发产品,则应根据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如果通过支付佣金委托销售和开发产品,则应在收货人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收到收货人销售和开发的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产品销售和开发的,属于企业和购买者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者企业,受托人和购买者共同签署。销售合同或协议。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则以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格,应当在受托人出售开发产品清单的当日确认收益的实现。收到;属于前两种情况的,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并且受托人与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协议,则以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格用于在收到受托人出售的开发产品清单的当日确认收入。
3、如果采用基本价格(保证的基本价格),并且采用超过基本价格的两方共享方法来委托产品的销售和开发,则公司与购买者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者公司,受托人和购买者共同签署销售合同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本价格,则应确认以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格受托人在收到出售和开发的产品清单之日的收入实现。规定不应当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受托人的份额;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本价格,则以基本价格计算的价格应在受托人收到的已售产品和开发产品清单确认之日确认。受托人与买受人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应当在收到受托人售出开发的产品清单的当日,根据基准价加取得的份额,确认收益的实现。规定。
4、如果采用包销方式委托开发产品的销售,则公司可以在包销期内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规定确认收益的实现。以上;包销期满后仍未销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当按照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确认收益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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