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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中支付的工资的税前扣除

2020-10-29 07:32:12深圳会计培训

<指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职或受雇于企业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可以扣除税前。本文确定了工资扣减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允许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雇用的员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才扣除税款。本文确定了工资和薪金扣除的原则-收支的实现系统。但是,实际上,企业的工资支付模式一般是发放工资,即当月入职成本产生的工资在下个月支付。因此,到处都是现象,12月的工资在次年的1月支付。税法规定,公司需要在当年增加未付工资的税款,然后在次年一月实际支付时调整税款。这样的年度滚动调整确实增加了纳税人的合规成本。因此,更多的地方已经出台了宽松的政策,允许在汇款之前扣除上一年的应计工资,并且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如果仍未支付汇款,则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并且允许税收调整直到实际付款年。当然,有些省份的优惠待遇期比汇款期短。例如,天津有一个为期一个月的宽限期,即“必须实际发生工资支出,不允许在本纳税年度的税前扣除提款但未实际支付的款项。由实施工资核算的公司提取的工资可以保留一个月。”

在期间工作,费用,材料和固定资本这四个小主题中,工资问题是最简单的。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采用了特殊的扣除原则-收支的实现体系,企业实际支付的扣除是法律的一般状态,汇款期间对非税支付的调整各地区实行的税期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特殊政策。大多数企业需要注意是否有关于跨期工资待遇的特殊政策法规。如果没有,他们应该选择实际的年度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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