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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进口设备退货方式有关的税收相关问题

2020-10-31 19:36:04深圳会计培训

与企业进口设备退货方式有关的税收相关问题

该公司进口一台设备,并已支付进口税和进口增值税。如果现在将设备退回,应该退货还是通过一般贸易将货物出口到制造商?本文介绍了这两种方法的税务相关事项,并比较了这两种方法之间的税负差异。

甲公司于2014年5月进口了一台设备,并缴纳了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在安装设备时,A公司发现设备不符合原始设计要求,并且制造商无法进行修改以满足A公司的要求。与制造商协商后,决定退还该设备。那么,公司A是否通过退货退货?还是应该将其出口到一般贸易的制造商?

设备退回中与税收有关的事项

(一)不能扣除已支付的原始进口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少纳税人进口货物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纳税人取得的合法海关纳税证明。对于进口商品而言,是增值税的计算。进项税的唯一依据,价格差以及从国外供应商获得的退款或退款资金将不作为进项税的转移处理。设备退回后,如果国外制造商获得退回的货物,外国制造商支付的原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适用规定,进项税额是否不会转出?作者认为,国税函[2007] 350号文件的前提是:1.企业进口商品;2.海外制造商向国内进口商退款或退款;3.企业对海外制造商的实际付款少于进口报关价格。对于甲公司退回进口货物,国税函〔2007〕350号的规定不适用。

关于增值税的暂行规定规定,纳税人为购买商品或取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甲公司退回的进口设备不再是甲公司购买的商品的一部分。原先支付的进口增值税已不再属于所购买商品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而是不属于进项税的范围。因此,如果甲公司已扣除进口增值税,则应将其转出。

([二)对符合条件的退货不征收出口税

甲公司发现设备安装时不符合原始设计要求,并出于质量或规格原因将设备退还给了国外制造商。

《海关货物进出口税收管理条例》(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58条规定,由于质量或规格原因,进口货物应按原状退回并重新进口。 -自进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出境。纳税人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从国外运出的原进口货物将不征收出口关税。也就是说,如果从进口和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将设备退回原状,甲公司在处理出口报关单时可能不会按照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如果设备未恢复原状或自进口放行之日起超出额度,则应按规定缴纳出口关税。

(三)如果满足指定条件,则可以退还原始进口关税和已支付的进口增值税

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61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将已缴税的进口货物退回原状。由于质量或规格原因而重新运送到国外。您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进口申报单正本,纳税表,发票;(三)再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四)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关于退货的协议。

由于质量或规格要求退回设备。如果自甲公司缴纳进口税之日起一年内以原始形式退回国外,甲公司可将上述材料提交海关并申请退回原始进口环节以支付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请注意,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如果已扣除进口增值税,增值税将不予退还。

如果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则甲公司不符合退税条件:1.甲公司自缴纳进口税之日起已超过一年;2.不属于原始退货状态;3.由于质量或规格原因,这不是退货。

那么海关如何确定企业支付的进口增值税是否已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特殊关税进口增值税附加税“比较,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年第76号) )如果海关需要核实并确认海关在付款表格中所涉及的进口增值税申报扣除额,可以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签发《进口增值税扣除信息委托核实书》。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委托核查书后,应在30天内向海关答复“对进口增值税扣除信息核查的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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