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获得未结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发票?
2020-11-01 09:20:14 发布丨 发布者:学乐佳 丨 阅读量:0
内容摘要: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为此,该公司可暂按合同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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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获得未结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发票?
企业应从使用固定资产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对于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能使用,则不予采用。项目付款尚未结清,尚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金额临时计提折旧,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是,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例如,某公司建有固定资产,合同总预算为200万元。它于2012年9月投入使用。但是,由于尚未结清项目付款,因此无法获得全部发票,仅发票金额的一部分为150万元。估计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为5年,剩余残值为零。为此,公司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税基中包含的200万美元的合同额临时计提折旧。 2012年计提折旧= 200÷5÷12×3 = 10(万元),但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如果在2013年未获得剩余发票,则只能将固定资产的税基确认为发票的150万部分。在2013年完成支付时,必须首先调整2012年产生的折旧,并增加金额= 10-150÷5÷12×3 =2.5(万元)。如果在2013年9月的12个月内再收到30万张发票,则税基将调整为180万,2012年折旧金额将增加= 10-180÷5÷12×3 = 1(万元)。继续以180万的税基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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