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报和缴纳跨省建设税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大部分建设项目在其他省市,其他省市的项目均申请了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来自甲方分配的建设资金,职工工资在建设地点。发行时,我想问一下:是否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支付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将其收集并支付给公司所在地?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号7)]第11条:
在另一地点从事建筑和安装工程业务的单位应在工程业务所在地预扣个人所得税。但是,所得应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单位所在地预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第二款所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每月项目完成量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年度结算。如果一个项目全年运作,则应根据每年的收入预缴,代扣和结清个人所得税。如果难以对每年的收入进行分配,则可以按月预缴税款,项目完成后,可以根据项目完成额分摊收入并缴纳税款。每年。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行业开展业务的地方税务局(分支机构或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
“如果到另一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工程业务的建筑和安装企业已经在另一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不论计算方法如何),则该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机构所在地不再从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取得收入,应通过审计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并取得收入,该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在另一地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另一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该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对其进行审计或审计。从其他地方的建筑和安装业务中获得收入的人。其他收取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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