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的坏帐准备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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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坏账准备和存货折旧可以计入所得税吗?符合?
答案: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某些审批项目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第二条, 《税收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信贷租赁行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请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然后根据年末贷款余额(不含银行间贷款) )或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余额,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超过3%的,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批准取消后,上述行业可以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上述行业企业提交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材料,以及会计报表中“贷款余额”,“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中的应收账款。确认坏账准备。对于信贷和租赁行业以外的企业,通常不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应收账款余额相对较大的企业,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事项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规定: “对于信贷和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必要时,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将根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应收帐款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的费用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第一条,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各项收入和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除外) [第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从3种类型的基金中撤回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其他职工集体福利费税收待遇的通知》(郭水汉国税发[1999] 709号)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和资金,企业不得将其他项目的准备金,资金,未来费用等在所得税前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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