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重组和上市资产评估增加所得税政策
为公司重组和上市资产评估增加所得税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重组和上市过程中的资产估值增加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过程中,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收入池中免除,企业的国有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下同),但是现金和其他非权益性对价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根据相同的评估减值口径计算出的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股)非企业法人和单位,在改制为法人企业的过程中,增值资产在评估资产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后,国家可以直接将投资直接转移到法人企业的国有资本中。
(三)已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以按评估价值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实施本通知第1条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属于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中提到的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必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国有企业使用增值资产评估增值资产并投资设立要上市的股份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并将其注入上市股份公司;
3、国有企业从法律上变更为股份公司以上市。
(三)获得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批准或归档文件。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和上市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与增值评估有关的资料。
四、此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发生的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符合本通知的要求,且不按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本通知执行再次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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