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首页
考证
2023初级会计职称
2023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CMA
初级管理会计
中级管理会计
实操
试学
题库
师资
关于我们
138-2655-2124
学乐佳会计APP
登录 / 注册
学乐佳会计会员登录
手机注册
扫码登录
发送验证码
立即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登录
绑定手机号
立即绑定
退出登录
确认退出登录吗?
取消
确认
首页
> TAG信息列表 >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中涉及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020-11-0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