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工资包括工资、年终奖及其他津贴,研发部门依照工资表、考勤记录、研发人员工时表核算薪酬记录,并按照参与工时分摊至各研发项目,相关记录参照工资审批流程统一执行。发行人研发人员年终奖计提与其他人员完全一致。研发部门的其他费用支出参照公司现有费用管理制度据实审批和统一执行,并归集到具体项目。
4、研发投入核算与台账管理
研发投入核算与台账管理由财务部牵头并由研发部门协助配合。发行人财务部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编制研发投入核算明细及台账,对研发过程中的材料支出、人工支出、费用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完整记录,并于年度财务决算时向管理层作专项汇报。
5、发行人研发试制成品形成存货的会计处理方式
发行人的产品配方研发活动需要在现有生产装置上进行放量试验,以确定规模化生产条件下的工艺参数,以求后期生产时配方、工艺和设备能够达到的匹配状态,并进一步形成稳定的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虽然研发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的研发目标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但研发试制的成品同样可以对外销售并形成销售收入。
为此,发行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将研发投入中与研发试制成品相关的原辅料成本、应分摊的折旧费及水电燃气费等归集至“研发支出”核算,待研发工作完成后,转入存货核算,研发试制品实现对外销售后结转至“营业成本”核算。该部分投入属于为研发活动发生的直接材料投入,故属于“研发投入”,但在会计核算上,由于该部分试制品最终会对外销售,根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应列入“营业成本”核算,而不在“研发费用”列报。
发行人已经归集的“研发投入”扣除研发试制品转入“营业成本/存货”后的剩余部分,才在利润表“研发费用”科目中列示,发行人研发投入归集、结转及研发费用列报准确、完整。
同行业处理情况如下:
三、准则解释15号对ipo、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相关规定对研发事项形成了影响,影响了研发费用的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维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递减税作用。
那就意味着研发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需要将成本从研发费用结转到存货,固定资产或者营业成本,大幅度消减了研发费用的金额,这样在研发加计扣除和申请高新方面是否受到影响呢。
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汇编》 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准则15颁布后会计处理为:
1.研发产出品形成后确认存货,按确认存货的金额冲减研发支出。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相关成本冲减研发支出)
2.研发产出品形成后确认其他资产,按确认其他资产的金额冲减研发支出。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相关成本冲减研发支出)
3.研发产出品形成后备查登记数量。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并冲减研发结转成本。(按相关成本冲减研发支出)
根据准则解释15号,存在以下未形成收入和资产的情况下,不需要将成本从研发转出,那对研发费用归集无影响
1、用于客户挂网运行试验
2、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3、用于产品展示
4、用于客户测试样件
5、形成报废或者破坏性试验等
但如果对外销售,或者形式上做出来不是对外销售但投入产出比不匹配实际为对外销售均需要从研发费用结转成本到营业成本,这样势必减少研发投入。
对科创板ipo的影响:
按照《15号解释》 中问题7关于研发投入的认定标准,科创板申报企业的本期研发投入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如果冲减研发投入势必会减少其会计口径认定的研发投入金额从而可能导致其不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国科发火[2016]3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国科发火[2016]195号)只对研发投入口径进行了明确,对于从研发支出冲减至存货或其他资产等科目的投入是否属于高企口径研发投入无明文规定。实务操作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普遍认可的研发投入是计入研发费用和无形资产的投入,目前有部分省份的认定机构默认从研发支出冲减至存货或其他资产等科目的投入属于高企口径研发投入。因此这部分也可以商榷,如果出具高新认定报告的机构和部分省份能够认可这种处理方式,那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如不认可则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
从高企认定视角来看,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等指引在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中更多侧重关注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的区分和划分,研发费用在不同研发项目间的分配以及委托研发的商业实质等,并未对研发产出品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进行特别关注。在高企认定实务中,除非当地高企认定机构有明确口径要求调整外,研发产出品通常不会在研发费用中扣除,研发产出品所形成的销售收入也不会在高新收入中扣除。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解释15号,只是更加明确了会计处理,处理结果与研发费用扣除规定的要求一致,不得享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