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个增值税申报的时候这个月初的专用发票有没有抵扣进项税。如果是,这个月可以处理。如果没有,这个月只能带税入账,不能抵扣。
进项发票不抵扣有两种情况。
1.已认证但未申报;
2.未认证,未申报。
对于这两种情况,国税局专门发布了2011年第78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已经过认证或信息采集上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比对结果一致,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属于真实交易的客观原因,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以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的;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或者检查中查封、扣押纳税人的账簿,导致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
(三)税务机关信息、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获得认证结果或审核结果的通知,未能及时办理扣税;
(4)因人员伤亡、突发重大疾病或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申报扣除的;
(五)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关于未按时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