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补贴时,会增加银行存款和专项应付款;实际使用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增加相应的资产和资本公积。公司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其依据、性质、附加条件、采用的会计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
1.政府财政补助批准文件规定了财政补助核算方法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如果在政府批复中明确财政补助仅由公司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于公司,则这部分财政补助应直接作为负债处理。公司收到补贴时,会增加银行存款和专项应付款;实际使用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增加相应的资产和资本公积。
3.如果政府批复明确说明该财政补助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助仅限于发展生产和培育财源,公司应先按照财政部会计函[2000]3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退税会计处理的批复》进行会计处理。即“先收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应在实际收到时分别从当期所得税费用中扣除并计为补贴收入,从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扣除。
在国家财政支持领域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外),除先征税后返还外,应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这种补贴收入不能用于分红,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如果政府批复没有明确这部分财政补助的归属,那么拟上市公司在申请发行前,应提供明确这部分财政补助归属的证明文件,以便审核人员判断这部分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