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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住宿费会计分录

2023-04-14 10:54:17深圳会计培训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负伤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职工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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