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后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会计处理;
(1)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票时,冲减前期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
(2)卖方在出具蓝字专票,时,应当按照蓝字专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和销项税
(3)按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买方冲减前期确认的购货成本,同时转移进项税额;获得红字专用票后,作为抵销分录的附件。
(4)买方取得蓝字专票,后,应当按照蓝字专票确认购买成本和当期“应确认的进项税”(进项税)
根据公告文件的相关规定,买方已取得用于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如发现发票有误,不符合作废条件,则先开红票,再按规定开蓝票。买方可以在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以下简称新版)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信息表》填写时不填写对应的蓝色发票信息。暂按《信息表》列明的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同作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