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工厂安装路灯,负责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等配件,再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附属材料和安装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税收政策]
财税[2009]113号
[税务风险]
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可以认定,道路属于构筑物,路灯是依托道路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为安装路灯而购买的钢杆、灯罩、灯泡等配件,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用于在建房地产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修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材料、动力的价款,但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因此,安装企业应将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的钢杆、灯罩、灯泡等配件的价格计入应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安装企业符合“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能够分别计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应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因此,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应税服务,无论有无包装,均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企业支付的安装费只能取得施工发票,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他们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不能抵扣进项税。因为他们无法取得施工发票,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