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费。
一、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项工资。按照“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金”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薪酬核算。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等福利性补贴已货币化的,按标准发放的每月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辆改装补贴、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基金管理。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因此,企业福利费不需要计提,可以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账户。应付的日常职工福利费,可以先花掉,不用先计提。
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福利费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准确的说,2007年取消了按工资总额14%提取福利费的规定。即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目前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如下:
支出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基金。
贷款:银行存款等。
月底,总结本月福利费:的支出
借款: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此外,还可以在‘支出’时计提,即计提支出金额,根据受益方将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金成本。上述支出包括非货币性福利(如出租房屋/资产供员工免费使用,各期应付租金等)。
支出或计划支出时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销售费用-福利费
生产成本(制造成本)-福利费
R & amp支出-福利基金
贷款:应付员工工资-员工福利基金/非货币福利(与应计的“支出”一样多)
支出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定额备用金)等。
二、职工福利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本办法所称救助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补助。
对于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因此,《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1 .上述生活补助,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从留用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纳税人或其家属的临时生活补助。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从国家规定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和补助;(二)从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补贴和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脑等不属于临时性困难补助性质的费用。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订,但国税发[1998]155号仍然有效。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放给职工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那些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工作餐。
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准予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单独设置账簿,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核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中反映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和实际发生情况。否则税务局可以责令其改正,甚至可以直接核查(这里的核查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注: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34号公告),企业部分福利性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并随工资薪金一并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视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这一变化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作者:十堰所, 武汉办公室,中汇, 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