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费。
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法规、行业规定或者与员工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对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比如工作餐,定期出差,团体保险等等。
在确认工资待遇的合理性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掌握:
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薪酬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企业已就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五)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收为目的;第四十条《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应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一)尚未实行单独办社会职能的企业中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诊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务费。
(二)员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补贴和非货币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异地出差职工的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食堂救济费、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差旅费等。
对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未列明的费用项目,根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的批复,如果确实是所有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符合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第四条在《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取得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留用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生活补助,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者原因对纳税人或者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纳税人或者其家庭的临时生活补助。
根据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给出的答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给予个人的利益,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集体(不是每个人都有一份)享有的不可分割、非现金的收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提出的不征税原则是:集体恩
将自产或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工资——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款: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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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初是为会计圈发布的。作者:胡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