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分客户无法偿还应收账款,客户用一批货物冲抵,无法提供发票。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账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有关规定,公司接受以实物抵债的,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存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相关税收)
投资收益(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会计准则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税[2019]9号)
第二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满足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以资抵债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对转让资产以外的资产进行成本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其他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费用,如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这是使资产达到其当前位置和状态所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