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已缴纳或分摊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台账中设置进项税、已交税金、减免税、内销产品出口退税、销项税、出口退税、进项税结转等栏目。
1、“进项税额”栏,记录出口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色登记;退回购进货物时应核销的进项税额,应以红色登记。
2、“已缴税款”栏,核算出口企业本月缴纳的增值税。
3、“减免税”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征的增值税。
4.“内销产品出口税额抵扣”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5.“结转未缴增值税”栏核算出口企业月末结转的未缴增值税。
上述1-5栏应借记“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6.“销项税”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用蓝色登记;退回销售商品应核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出口退税”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免征出口退税税款和应收出口退税款。出口货物应收增值税和免税用蓝色登记;出口货物应以红字登记,用于计算增值税和免税。
8.“进项税额转出”栏记录由于出口企业在产品和产成品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按规定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转出的进项税额。对于税法规定不予免税或扣除的部分,应增加出口成本,转出进项税。
9.“转出多付增值税”栏核算出口企业月末多付的增值税。
上述6-9栏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方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