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出口质量补偿会计处理的会计实务。文章在会计从业人员和税务师的工作和学习中,为您详细介绍了出口质量补偿会计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我们只能帮助您解决出口质量补偿会计处理的财税实际问题。
出口质量赔偿会计处理,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会计实务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一起来看看吧。
出口质量补偿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货物进出口或者收付汇实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测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者进出口日期:
(1)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超过30天(不含)的;
(2)延期收付款90天以上(不含);
(3)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境外支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4)B类、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收到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付款超过30天(不含)的;
(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付款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90天),且一次付款项下收汇金额和一次付款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50万美元)的业务;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1)、(2)、(4)项,企业还应提交关联企业的交易信息。
因此,超过上述时限,请按照规定进行举报。
似乎应该作为销售折扣来冲减相关的收入和税收。
我不知道生意的细节。
但需要明确的是,支付的赔偿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产品质量导致的相关赔偿。
如果是自身质量问题,处理销售折扣,冲减相关收入,税等。
但如果是产品质量导致的相关赔偿,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会计实务网企名网已经为大家介绍完了出口质量赔偿的会计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老会计执业网,我们会为您详细解答!
以上是会计职称考试中关于《出口质量赔偿账务处理》的全部信息。会计行业的朋友在工作或学习评估过程中遇到“出口质量补偿的会计处理”相关的财税问题。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