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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失效的会计分录

2023-02-14 12:23:41深圳会计培训

  积分消费是比较常见的营销模式,例如抵扣部分现金,或打折等,如果积分不仅可以直接消费,还可以不消费直接兑换礼品,甚至最后到期日还有剩余部分人的积分作废了。面对这多种情形并存的状况,你知道怎么做会计分录吗?经验不足的会计会头大,现在小编带你在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里分享黄志英会计师回答的这个问题,供借鉴参考。

  问:

  我们为一家新开的连锁餐厅,在2021年7月为新店开业,进行了一项宣传活动:凡是在活动期间转发企业文章的,获得38赞以上的,可以获得价值38元的消费积分。该积分可以在我们新店开业试营业期间作为消费的现金抵扣,同时使用该积分还可以获得餐厅消费的78折优惠(试营业期间正常折扣为88折);如果没有到店消费,也可以到店兑换餐厅小礼品,价值38元。消费积分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 经统计, ① 共有2000人获得了价值38元的消费积分。 ② 有1500消费者前来使用消费积分,以及享受78折优惠; ③ 有300人到店兑换了价值38元礼品包,礼品包成本28元/份。 ④ 消费积分在7月31日后失效,截止失效时账面还剩余记录有200人,需要冲销。 请问以上业务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黄志英回答道:

  1.共有2000人获得了价值38元的消费积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68400元(2000×38×90)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68400元

  说明:使用该积分还可以获得餐厅消费的78折优惠(试营业期间正常折扣为88折),意思就是比正常折扣享受了0.1折,所以,这里入账按2000×38×90。

  2.有1500消费者前来使用消费积分,以及享受78折优惠。

  由于可以通过销售折扣处理,从而减少增值税。因此,对于1500人到店消费使用消费积分时,如果按照销售折扣处理,即按照实际收取款项开具发票(折后金额),则会计确认收入与税务确认都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同时,对于超额折扣,也是一种销售折扣,不需要单独核算。

  由于在此时,积分起到的是销售折扣的作用,已经通过少确认收入来体现了,因此在月末应统计该类业务的积分,然后红字冲销: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57000元(1500×38)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57000元

  3.有300人到店兑换了价值38元礼品包,礼品包成本28元/份。

  借: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11400元(300×38)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591.5元

  贷:库存商品 8400元(300×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11.5元(11400×13/1.13)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280元(11400×20)

  说明:

  ①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礼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于本处领取礼品,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这里赠送礼品,虽然通过积分的形式,但是没有改变不属于消费后的“积分”性质,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消费积分在7月31日后失效,截止失效时账面还剩余记录有200人,需要红字冲销。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7600(200×38)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7600元

  通过促销赠送的积分,在没有实际发生支出时,不能税前扣除。

  重点提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赠送积分的时候,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在顾客使用积分抵消消费款项时,如果按照折扣形式处理,也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凭赠送的积分换取、领取礼品,或参与抽奖领取奖品时,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顾客凭赠送的积分领取礼品(奖品)时,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还有不明白的,欢迎向我追问。希望我的回复能帮到您!

  上述回答仅代表黄志英会计师的个人观点。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对正准备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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