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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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请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前两项价格比较容易判定,下面以组成计税价格为例:假定公司自产产品成本1000,增值税税率16,那么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促销赠品 1176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0000×(1+10)×16=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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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但属于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另有明细规定
《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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