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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亏损的会计分录

2023-03-01 09:47:28深圳会计培训

什么是企业亏损所得税分录?

企业亏损,没有利润就不需要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没有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亏损时,只需将本年利润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今年利润借:

以上是边肖对“什么是企业亏损所得税分录”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想了解更多会计实务和税务实务知识,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免费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当企业遭受税收损失时,税法通常会给予企业一定的所得税抵免优惠。目前,各国对税收损失的所得税抵免主要有三种方式:

1.亏损冲减前,即按照企业发生亏损的金额冲减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返还亏损年度前一定时期内缴纳的所得税。

2.亏损转移后,按照企业发生亏损的金额,冲减亏损年度以后一定时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到达前损失和转移后损失的组合使用。先到了,再转不足的金额;或者先掉头,然后在短缺前到达。

亏损抵销前后的会计处理解释如下。

(一)亏损抵销前的会计处理

例1:A企业1997年发生税款损失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允许企业弥补三年的亏损。某企业1994-96年度纳税情况如下:

年度应税所得税率,已缴纳所得税

抵前退税的计算适用于上期实际纳税时使用的税率。企业发生的税收损失首先冲减1994年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应收退税1.5万元(5万30);然后抵扣1995年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和应收退税款4.8万元(12万40);1996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应收退税1.2万元(3万 40)。这样,A企业应收退税7.5万元(5万 30,12万 40,3万 40)。1997年末,企业A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所得税退税75000元。

贷:亏损抵消前所得税7.5万。

应收所得税退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列示,亏损抵销前的所得税应在企业97 A的利润表中列示。

(2)亏损转移后的会计处理

与亏损冲减前相比,亏损转移后的会计处理要复杂得多。亏损转增后的所得税利益只是一种潜在的所得税利益,这种所得税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未来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亏损企业能否在下一年度扭亏为盈并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确定性,转让带来的所得税利益何时确认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在亏损年度确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亏损企业产生可以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实现转让后的所得税利益时予以确认。

由于这两种观点对转移的所得税利益的确认时间不同,在会计处理上也有差异。现在举个例子。

例2:企业B 1995年的税收损失为5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转移亏损,转移期限为2年。1996年和1997年,企业B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和1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1.转让后亏损年度确认的所得税利益的会计处理。

1995年确认转让后的所得税收益为15000元(5000030),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所得税亏损转15,000。

贷款:转让后所得税优惠15000元。

1996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完全被1995年的税收损失抵消,转让后的所得税利益为9000元(3000030),应纳所得税为0。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9000元。

贷:递延税款-所得税亏损转入9000。

1997年所得税费用为3万元(

1995年未确认转让后的所得税利益,故未进行会计处理。1996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全部抵销,确认转让后所得税利益9000元(3000030)。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9000元。

贷款:转让后所得税优惠9000。

1997年转让后的税收损失为20000元(50000-30000元),确认转让后的所得税收益为6000元(200003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3万元。

贷款:转让后所得税优惠6000。

应交税费-所得税24000。

税收损失的会计处理与各国税法的规定密切相关。至于税收损失是前抵还是后抵,这是税法中应该做出的规定。会计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对税收损失作了如下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说明我国税法只允许亏损结转,并且规定后一期为5年,之前不允许亏损冲减。因此,我国税收损失的会计处理实际上是损失转移后的会计处理。

那么,转移的所得税利益应该在什么时候确认呢?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有些国家允许在亏损年度确认转移的所得税利益,但设置了更严格的条件,如IASC和美国。其他国家,如德国和日本,禁止在亏损年度确认转移的所得税优惠。我国《具体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采用前一种方式,即允许在亏损年度确认已转移的所得税利益,条件是“能够合理保证在亏损转移后的期间有足够的税收收入”。

笔者认为这个选择值得商榷。究其原因,一是转让后所得税利益确认的限制性条件难以制定,仅仅“对未来足够的税收收入有合理把握”显然是不够的。限制性条件的制定应考虑亏损的性质、上一年度的盈亏情况、亏损后当年的盈利预测。但是理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都很难兼顾。其次,限制性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对限制性条件的理解和运用掺杂着强烈的主观因素。所转移的所得税利益是否在亏损年度确认或何时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容易人为高估资产和收入。第三,对可能无法实现的所得税利益进行确认,有违谨慎性原则。特别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企业的亏损不是暂时的,企业这一时期的税收亏损在未来五年内可能没有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抵消。第四,企业潜在的所得税利益可以通过报表附注披露。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亏损转移后的所得税利益应在实现时予以确认,转移后未实现的所得税利益应以报表附注的形式披露。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1)转让所得税优惠的期限和金额;(2)转让所得税优惠对企业亏损后年度的影响;(3)预测企业亏损后的年度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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