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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约有126万个事业单位,涉及4000多万个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的改革似乎迫在眉睫。再来看事业单位改革的时间。到今年,也就是2018年,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全部转制为企业,效益不好的企业在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也就是两年后彻底完成企业转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很多事业单位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事业单位岗位越来越少,以此为生的人也越来越少。很多人一时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但社会应该是一直向前的,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升专业技能,才不会害怕改变。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人员安置有三个基本原则:
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人随事走,人随人走”的原则安置整合取消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时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工作满20年的工人和工作满30年的干部,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给社保部门。病假和未满年龄但接近退休年龄者,也可适当放宽条件。
3.对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筹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与企业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1、按照“编辑随物走,人随编辑走”的原则。
“物”是指职能,“人员编制”是指人员编制,“人”是指人员,是指人和人员编制与职能整合,职能整合到哪里,人员编制一起调整。
事业单位整合或撤销时,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由于行政机关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能随职能大批量转为综合事业编制,不允许机关混岗和使用事业编制。因此,行政职能被整合到机关,原本承担职能的公务人员和编制,基本不存在被转换为具备职能的行政编制的可能性。
只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剥离整合后,人员编制才能随职能整合到新的事业单位,个人身份和人员编制类型不会发生变化。因此,需要人为增加一条规定:同一性质单位职能划转整合时,可实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即行政职能整合到行政单位,业务职能整合到事业单位。
2、合同管理人员自主选择工作岗位。
因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改革,有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人员编制减少到20人左右。在机构改革中,要“妥善安排分流人员,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因此,受影响最大的非正式员工是合同管理人员。
自定和自筹的人员编制和人员是地方政府核定的人员编制类型,大部分省份已经按要求清理完毕。下一步根据机构改革需要,对其他合同制人员进行清理。《机构编制法》颁布实施后,不允许超出规定的编制类型。再加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生产经营职能改为企业化管理,推向社会。因此,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编制将于2020年底前撤销,不再设立和使用。
所有编外管理人员,如自收自支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等。合同制管理人员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市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或与企业改制后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
河北省尝试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全部清退,执法队伍中不允许超编合同工存在,就是典型的例子。
3、临近退休可以提前交给社保部门接手。
在机构改革中,在提前退休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退休人员的安置方案。各地提前退休政策基本统一。说的是“工人工资达到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年限可以放宽到8——10年。
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许多省份已经停止审批“提前退休”政策,组织部门也全面停止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女性50岁、男性55岁不担任实职的做法。以前这种情况都是以“提高一级工资”为条件来吸引领导干部提前离岗。现在,提前离岗不仅不被允许,还被党报党刊严厉批评,定性为另一种“提前离岗”
在机构改革中,虽然没有说领导干部会提前“退居二线”(领导职数大大减少,退居二线的政策也不是完全不能重用),但明确提出“临近退休的退休人员可以提前交给社保部门”。在提前退休政策上,放宽了病假条件和对工人干部工作年限的要求。只要离退休还有五年,就可以申请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