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方法应当以财政部2001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为依据,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和会计科目:
1、实际收到的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款:专项应付款
2、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各种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借:固定资产(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相关科目
同时:
借:特别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资金划转。
3、未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批准。
借:特别应付款
贷:相关科目
4、经费平衡:
借:特别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 I .继续治疗基于:
第二十条《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注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国家分配资金时,对所有权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分担。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补贴的,作为企业收入。
(四)属于政府借贷、偿还的资金,作为企业债务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抢救亏损或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
二、对于资本公积的处理,依据是: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章第八十二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资金划转、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5)转增资金,指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技术改造和技术研究资金后,按规定转增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当对转入的金额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