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坏帐准备
【例1】2008年,某企业共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100,000。
贷款:坏账准备金10万元
纳税调整:坏账准备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返回坏账准备
【例2】某企业2008年初坏账准备余额为50万元,当年转回30万元。其中20万元允许在计提当年税前扣除,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30万元
贷款:资产减值损失30万。
纳税调整:坏账准备20万元允许在提取时税前扣除,转回时不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坏账准备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转回时应减少。
3.确认坏账损失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由税务机关核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其纳税调整应区别对待。
【例3】某企业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15万元,其中1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5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15万元
贷:应收账款15万。
纳税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减少,不能税前扣除的5万元不应调整。
4.收回坏账
对于已确认核销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纳税调整在确认坏账损失时应区分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例4】某企业2008年收回坏账25万元,其中20万元在确认坏账时允许税前扣除,5万元在确认坏账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方:应收账款25万。
贷款:坏账准备25万元
借方:银行存款25万元。
贷:应收账款250000。
纳税调整:收回的25万元坏账中,应增加2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进行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