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别人的押金怎么办?以下是边肖为您收到的存款的会计分录。希望对你有帮助。
收到后:
借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1000元。
贷款:其他应付房屋建筑。
押金退还时:
借:其他应付款丰房大厦1000
贷款: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1000元。
1.如果你的公司属于支付合同保证金的公司。
(1)过去付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合同定金150万。
贷款:银行存款150万元。
(2)现在收回100万元时,
借方:银行100万。
贷:其他应收款-合同定金100万。
(3)剩余未收回的保证金继续收取,收回时减少其他应收款。
2.如果你的公司属于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公司,
(1)根据实际收据输入保证金。
借方:银行100万。
贷款:其他应付款-合同定金100万。
(2)剩余未收回的保证金,应在收到时计入其他应付款。
存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被人们广泛使用。因此,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涉及存款的经济活动,对于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具体表现在:
1.定金可以有效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保证交易安全。
定金是一种财产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自由决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这是最直接有效的保护方式。担保,要找担保人承担责任,除了手续繁琐,由于执行难度大,胜诉也不一定能从担保人那里拿到钱。哪怕是抵押、质押等。设定权利后再注册,费时费钱;未登记的,可以不对抗第三人,但无效,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即使是有效的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也需要协商抵押物或诉诸法院。因此,从操作程序的效果来看,担保、抵押、质押并不像存款那样简单有效。
2.保证金可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起到平衡器的作用。
在支付定金的合同中,通常是一方先履行义务,支付方预期利益的实现有赖于支付方的自觉履行,支付方(债权人)显然先承担更大的风险。对付款人(债务人)来说,后付定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付风险,平衡双方利益。事实上,它将消除债权人的忧虑,便于双方达成交易,从而加快经济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3.对于上述合同,中国人接受定金已经根深蒂固,成为一种习惯。
尽管如此,根据笔者的了解,人们在使用押金时,没有规律可循,过于随意,表现在:(1)名称混乱,如押金、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风险保证金、风险质押等;(2)定金的内涵不确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任意选择。很多合同甚至约定,在出押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没收定金,这与定金作为担保物权的补偿相冲突。押金的使用极不规范,导致押金纠纷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有必要及时用立法对其进行规范。
既然定金是一种担保,就必须由。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只能由规定。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否则,其效力被否定。有鉴于此,在立法上规定押金,给押金一个说法,也是迫在眉睫。否则,定金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形式,将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那么,在对押金进行立法时,应该注意或考虑哪些问题呢?
第一,是否应该限制存款金额。
一般来说,原债权的利息大,作为担保的定金数额也相应增加。反之,原债权的利息较小,存款的金额也相应减少。两者成正比。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债务人接受过多的不利于自己的存款,从而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因此,限制押金数额是公平原则的要求。至于限制的程度,占有担保债权的比例应该是多少?按照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的范围更小。但由于定金与押金、违约金的功能比较,后者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者的额外支付。但是,押金不是惩罚性的,而是补偿性的。对于债务人来说,是一种付出,只是提前付出。因此,定金的数额应在被担保的债权之下,占全部债权的20以上,才具有担保价值。
第二,存款利息的归属。
定金支付给债权人后,其所有权从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给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当然取得自己财产孳息的所有权,因此存款对设保人收取利息无关紧要。但是对于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来说,存款金额越大,获得的利息也就越多。在利益的驱使下,抵押权人本能地倾向于增加定金数额。对于让与人的保护,除了限制定金数额外,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合同中,可以用专门的规定定金产生的利息归让与人所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押金返还的索赔发生在什么时候?
合同关系终止,不存在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返还定金。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此外,每当押金余额超过法定限额时,出押人有权返还债权或通知抵押权人抵销。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定金,出质人仍有权主张返还。双方之间关于没收保证金的任何协议都是无效的。
第四,债权转让是否影响定金返还请求权。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当债权人由A变更为B时,出押人能否要求新的债权人返还定金?笔者认为,定金是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时,定金当然会转让给新的债权人或者从货款中扣除,这是债权转让的必要条款或者负担。至于是实际转让给新债权人B还是从购房款中扣除,这是原债权人A与新债权人B的内在关系,新债权人B不可能以未实际转让给他的定金对抗出质人的返还请求权。因此,除非债务人同意或三方另有约定,新债权人B必须承担返还定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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