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计提应付利息,但未取得发票,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查的时候告诉我们,没有实际支付,利息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是这样吗?
【回答】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收到款项。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本期已经收到和支付了款项,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三十八条规定,不超过按照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非企业贷款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取得的,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不计入账面发生额;但在最终结算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利息不得超过按本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的发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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