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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为股权会计分录

2023-03-06 11:53:00深圳会计培训

债转股(以下简称“债转股”)多用于机构/不良资产领域,解决困境企业的债务问题。一方面,债转股可以使机构/投资者降低债权资产全部损失的风险;另一方面,债转股可以暂时释放债务人的债务风险,给他“时间换空间”的发展机会,最终实现困境企业和债权人的双赢。债转股要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同时要符合国家对相关企业的债转股政策。

关键词:债权出资;债转股;非货币财产;评估价格。

一,债转股的意义

“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是企业进行融资的两种最基本的方式。随着“永续债”等“长期债务融资工具”在我国的有序引入和规范应用,债务融资工具和股权融资工具的功能边界越来越模糊。可以说,“永续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实现“股权融资工具”的长期融资/不还款目标。虽然债务融资工具和股权融资工具的功能越来越相似,但债权和股权的含义却存在巨大差异:

1.债权人和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有不同的权利。

债权人只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无权干涉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但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为股权后,债权人在地位上成为债务人的股东,有权通过行使“决策权”(股东会决议)为债务人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2.债权人和股东承担不同的出资风险。

简而言之,债权人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股东承担被投资企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本息,无论债务人是否盈利,债权人都有权通过程序实现债权。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权利应区分被投资企业是否盈利:如果被投资企业盈利,股东有权分享红利;如果被投资企业亏损、破产,股东只有要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二、“债权”投资股票的依据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对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了与该债权相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判决确认的;(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应当纳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债权转公司股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应当对债权进行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基于上述规定,合法、明确的债权为

如前所述,从字面解释来看,《公司法》对债转股中的“债权”进行评估定价是一项强制性要求。但从最新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公司法》对“债转股”评估定价程序的强制性要求从“判例”的行列中进行了变更。

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初30号“债权转股权是否需要评估、增资是否需要验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不再对此作出强制性要求。A公司债权转股权未进行评估,增资未进行验证。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出资不到位,没有违法依据。医院不会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2020)高法终字第303号)(2020年10月16日作出)中也确认了上述观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月20日第64号公布的《民事判决》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11月23日公布的《民事判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即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此不再作出强制性要求,且在F公司的诉讼中,认定2017年5月和6月的两次增资股东已全部缴纳到位,且两次增资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债权转股权未进行评估,增资未进行验证。法院不支持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出资不到位、违法、无根据的上诉理由。”

综上所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从两个法院的判决中判定“债权评估定价”不再是“债转股”的强制程序。目前债转股主要由银行通过“实施机构”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上述判断也可能是出于保护国有资本/资产的目的。

四。债转股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政策限制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4号】第二条第(五)项第十四项规定:“债转股应当以市场化、法制化方式进行。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应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债权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

同一条第十五项规定:“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对发展前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进行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综上所述,目前银行还不能直接将债权转化为债务人的股权。银行应当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将债权转为股权。同时,债务人应是发展前景良好/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是真正能通过“债转股”脱困的企业。

动词(verb的缩写)结论

中国《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允许“债权”以固定价格出资,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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