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红字发票的销售退货怎么处理?
1.符合作废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将发票标记为作废,并将发票标记为无效。(1)退回发票的收款和扣款时间不得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当月;(二)卖方未抄税且没有;(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与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与认证不符”。
2.不符合无效条件:1。买方已被买方认证填写申请表。
(1)认证合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税务机关退回通知书(一式三份,买方留存一份,买方交给卖方一份,税务留存一份)将通知书交给卖方,根据卖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书进行进项税额的划转。
(2)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和“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认证不一致”:
因退货开红字发票怎么办?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的,且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如果签发时发现错误,可以立即作废。
作废的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中按'作废'处理,纸质专用发票(包括未打印的专用发票)每份都要标注'作废'字样,并全部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的。但不满足作废条件,或销售部分退货并发生销售折扣的,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蓝色的专用发票应该是税务机关认证的。
如果认证结果为‘认证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在填写《申请单》时不会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与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与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写《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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