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地产是自己出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来说,销售产品,购买原材料,购买办公用品,业务招待费,计算工资,计算各种税金,计算堤围费,支付上月各种费用,计算税金;资金不足贷款、预付货款、预付货款、制造费用结转、成本结转、损益结转。
如果你是零售商。
在销售产品和购买商品时,不要结转未来的成本。制造成本和其他一样。如果是新公司,你必须先向它借钱。
如果你已经有了相关的账本,就更容易拿到以前的账本。
一般一个月的主要业务就是根据到货单、相关发票、银行汇票、报关单以及进货时的这些原始凭证做凭证。而且审核没有问题,所以会记在账上。有些东西是需要计算的。收入。等一下。如果不是出纳,与现金或银行存款日无关。然后做一个月的报表,结账,最后报税。销售白酒,主要应该缴纳消费税。可以先购买延伸材料,然后什么都不用做。批发零售,也赊账。税额-应纳税额(税额),商品收入由不含税销售额换算为总销售额/1.03)。然后将不含税销售额乘以0.03,计算出销售税。附加费只是当月营业税乘以7加3。
关于所得税,结转成本要看税务局找什么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品种多样化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但不能随意改变方法。
当未开票的部分声明自己销售时,将被内部出库单替代。帐户和开票方法相同。
第二季度申报所得税时,与税务专业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如有税款,缴纳滞纳金。
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5000斤,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元,并征收包装保证金1170元,承诺6个月后返还包装。逾期未归还包装的,没收保证金(白酒定额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押金流转税比较特殊。《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所收取的包装押金,不论是否退回,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计算,都应并入现行的营业税。”《财政部、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税字[1995]0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产品收取的包装押金,不论押金退还和会计核算,一律计入白酒产品销售额,按白酒产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生产酒类(非啤酒、黄酒)的企业包装物的存放,既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也涉及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再加上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不同要求,这个会计项目的核算比较复杂,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笔者总结和评价了几种典型的会计处理方法。
A.第一种处理方式:
1.收取保证金时,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全部计入“销售费用”。
计算套餐押金时要接受的增值税金额:11701.170.17=170元。
计算套餐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11701.170.2=200元。
借方: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方:营业税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500。
借:销售费用3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0
2.当包过期时:
(1)如恢复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款:银行存款1170
(2)如果没有追回,当包裹押金被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方:营业税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方:营业税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0。
2.当包裹被收回时:
借方:其他应付款1000元。
销售费用170
贷款:银行存款1170
3.当包裹未被收回且押金被没收时:
借方:其他应付款10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第三,第三种处理方式
1.收取包装保证金时,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
借方:银行存款1287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方:营业税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3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2.当包裹被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销售费用370
贷款:银行存款1170
3.当包裹未被收回且押金被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
评论:
第一种方式,收取的包押金按含税价格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收款”。理由是,收取的押金,如果以后退包裹,要退还给押金缴纳人,金额要和对方一样。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都计入“销售费用”,因为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基于酒类产品的销售行为,为保证包装顺利回收而产生的,所以都应计入“销售费用”。
在第二种处理方法中,“其他应付款”由存款的增值税冲减,相当于将收取的存款记为免税金额。这种情况下,存款收益对应的应缴纳增值税直接从存款本金中剥离。至于存款应缴纳的消费税,直接计入“营业税及附加”。原因是消费税的退,是销售产品的额外保证金造成的,不管后面是否退还,都必须缴纳。收取的押金实际上是销售产品销售的一部分,所以应该随产品一起计入营业税及附加费。逾期没收保证金时,由于收取保证金时已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只需将原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冲减后的余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存款增值税的处理与第二种方法相同。但消费税的处理完全不同,不计入损益类,而是和增值税的处理一样,冲减“其他应付款”。套餐的押金到期时,会根据套餐是否收回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如果收回,应计流转税将确认为费用。如被没收,收取的保证金在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后,转入其他业务收入。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会计核算要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强调收入与成本的双向配比,即与收入相匹配的费用应当是取得当期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凡是与费用相匹配的收入,也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属于当期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收取包装押金时并未确认当期收入,因此暂不应当确认相关费用,待押金到期后转为收入时再确认费用。这样才能及时保持支出和收入的一致性。
以上三种方法各有权重,都是合理的。在实践中,白酒生产企业的选择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无论以上选择哪种会计处理方式,在正式规定出台之前,只要企业是善意的,都不应视为违法。但是,广大白酒企业要注意的是,不同处理方法的选择不仅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还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因此,当存款业务较多且金额较大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选择效益最大的会计处理方法。下面对三种处理方式的争议焦点进行,帮助企业选择的会计处理方式。
争议焦点一:收取的包装押金是否应按含税价格全额入账?
第一种方法按含税价格核算套餐押金,第二种方法和第三种方法按不含税价格核算。笔者认为,将应缴纳的流转税直接冲减已收取的包装保证金,可能导致应退还的包装保证金与账面记录的“其他应付款”金额不一致,导致企业期末少确认负债,从而影响财务报表的报表使用者。例如,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第二种处理方法将导致企业2007年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金额被低估170元,采用第三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负债被低估370元。所以以含税价格入账比较合理。其次,由于卖方“其他应付款”账户冲抵相关流转税,与买方“其他应收款”账户金额不一致,也可能给双方对账带来麻烦。因此,笔者更倾向于按含税价格收取套餐押金,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
争议焦点二:发生时应计提的消费税应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计提的流转税是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企业当期经营损益没有影响,但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的金额因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不同。在我看来,企业收取销售其产品的保证金,本质上是一种营销策略和销售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应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这样更能体现经济业务的本质,有助于财务人员在上报后做出更为合适的财务预算计划。
争议焦点三:流转税是预提时确认为费用,还是押金退回时确认为费用?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应计税金何时确认为费用。第三种处理方法在退回押金时重新确认费用,因为会计核算要遵循配比原则。笔者认为,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可以在计提税款时确认费用,这将避免因延迟确认费用而增加当期企业所得税,使企业获得税收优惠。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将权责发生制上升到会计计量基础的地位,不再是会计的一个原则,同时新准则也取消了配比原则。这表明新准则将更加强调权责发生制,淡化配比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不产生经济利益,或者即使产生经济利益,也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白酒企业在收取包装保证金时发生的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义务,实际上是发生的支出,不能在以后产生经济利益,不能返还。不符合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应收账款”)。从经济角度看,可以视为销售产品产生的支出,因此确认为当期纳税期间的费用。在新准则颁布之前,大多数企业会计都非常强调配比原则。为了匹配收入,他们往往将预收账款支付的流转税借记至营业收入确认日,再结转确认为费用。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与同期“营业收入”的金额之间存在密切的比例关系。但新准则实施后,如果新准则的权责发生制优于配比原则,两者之间就不存在比例关系。因此,企业应尽快确认费用,尽量减少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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