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时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冲减成本借方: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款:库存商品红字
当产品报废时:
借:待处理产品损益
借出:库存商品
1.退货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税[2003]29号)执行。关于税务处理,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作如下处理:《关于执行皮猜〈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退回的销售额,只要购货方提供适当的退货证明,就可以抵扣当期的销售收入。
《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中规定了“适当的退货证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销售折扣和蓝字专用发票原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果卖方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当月收到买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该联未入账,则原蓝字专用发票可能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上标注“作废”字样,连同相应的存根联、联,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防伪税控开票机的原始电子开票信息作废。
销售方已进行联合账务处理的,必须开具反面专用发票作为凭证通过防伪税控抵扣销项税额,不得将已开具的蓝色专用发票作废,也不得将红色普通发票作为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卖方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收到买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无论是否已用于账务处理,均应当通过防伪税控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不得将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作废,也不得将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抵扣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买方不能返还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收到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应开具阴性专用发票作为防伪税控抵扣销项税额的凭证,买方开具的蓝色专用发票不得作废,红色普通发票也不得作为抵扣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退货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企业销售商品的销售回款一般应直接冲减回当期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报告年度销售回款,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相关收入和成本。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只要购货方提供适当的退货证明,企业的销售退货可以抵扣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涉及调整应纳所得税的,应当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作为本年纳税调整。
如果退货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直接冲减当期收入,同时冲减成本就足够了。
借方:应收账款(红色)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付税款(红色)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