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分录
(1)企业直接对外销售产品的,应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税和附加费
贷:——应交消费税
(2)企业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性事业单位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计入相关成本。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在向委托方交付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或翻新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支付的除外)。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回收后由委托方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规定扣除已缴纳的税款(消费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
(1)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直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借方);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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