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为了防止当事人(被告人)在作出判决之前转移、隐匿、变卖自己的财产,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但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保全费。如果官司赢了,可以退还保全费。那么如何写一个会计分录让法院返还保全费呢?请看下面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
1.赔偿金额不包括诉讼费。
借:管理费——诉讼费xxxx。
营业外支出——诉讼索赔xxxx
贷款:预计债务——未决诉讼xxxx
2.赔偿金额包括诉讼费。
借:管理费——诉讼费xxxx
营业外支出——诉讼索赔xxxx
贷款:预计债务——未决诉讼xxxx
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财物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物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你要提供和你诉讼标的一样多的保证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争议财产的价格。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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