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1.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应在以后期间进行相应调整,使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确定某项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应当根据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作如下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款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应收款项随后以摊余成本计量。
减值损失确认后,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价值已经恢复,且客观上与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情有关(如债务人信用等级得到提高等。),应当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照收回的金额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未计提减值准备,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减记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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